中国国家民族委员会商圈介绍

来源:中华预订网 发布时间:2008-4-23 15:10:03
   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国家民族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,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委员单位,各委员单位安排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国家民委委员。
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,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国家部委之一。国家民委设主任1名,副主任4名,专职委员2名。内设办公厅、政策法规司、经济发展司、文化宣传司、教育司、国际司、规划财务司、人事司等8个职能司(厅)。国家民委负责指导地方民委的工作。截止1998年底,全国大部分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立民族工作机构。这些机构或单独设立、或与宗教工作合并成立工作机构,有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各项合法权利和利益。
  国家民委致力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,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、经济、教育、文化、科技、卫生等事业的发展,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。国家民委在保护少数民族人权方面的主要职责是:(1)拟定国家有关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,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。(2)组织开展民族政策、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,为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。(3)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,充分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。(4)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、方法,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、互助合作,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,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。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。(5)组织对中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,包括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状况的调查研究,参加撰写有关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执行报告。(6)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,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,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,保障少数民族的发展权。(7)研究少数民族文化、艺术、卫生、体育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,保障少数民族保持和发展传统文化的权利。(8)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,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。(9)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,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权利。(10)培养少数民族干部,使少数民族更好地行使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。